古代有一種刑具,毒辣勝蛇蝎,針對同一犯人,絕不可使用兩次
古代社會,酷刑繁多,刑具之毒,遠勝蛇蝎。其中有一刑具,根據《乾隆會典》規定,針對同一犯人,絕不可使用兩次。
為何如此?還不是因為這個刑具忒是歹毒了些,只需一次,便可使人三魂消七魄散,滿口盡是胡言,倘使用兩次,這人非活活疼死不可。
要問這樁刑具乃是何物,實話告訴您吧,這就是夾棍!
那位說了,我常看古裝劇,或“裝古劇”,看過不少使用夾棍的畫面,遠沒有“大獅”你說得這么瘆人,難不成你是在忽悠人?
非也!“大獅”非大師,怎敢忽悠人。您若想要知曉端倪,還需聽我慢慢說來,等我說完了,您兩腿恐怕就要打哆嗦了。
過去衙門審案,夾棍是必不可少的刑具,又分“大夾”和“小夾”,“大夾”多用于男子,“小夾”多用于女子;“大夾”雅號“檀木靴”,“小夾”就是“拶指”。
先說小,再說大。拶指又叫拶子,也可稱呼為拶夾,別看制作簡單,并無什么技術含量,但使用起來,管保叫受刑者魂飛魄散。
明清兩朝,慣用此刑,然此刑產生于隋唐時期,宋元兩朝記載很少,明清兩朝記載頗多。此刑多用于拷訊犯婦,由五根圓木組成,有規定尺寸,并非隨意制作。此刑具規定徑圍四分五厘,長七寸,用麻油浸過的繩索穿連小圓木,用刑之時,只需將其夾住犯人的十根手指,左右用力收緊繩索,使人痛苦不堪,迫使犯人招供。所謂“屈打成招”,此刑具有極大“功勞”。
別看小小的五根小圓木,威力卻遠超棍棒,正所謂“十指連心”,拶指所制造出的疼痛是令人難以忍受的,古代許多女子正是因為受不了拶指的折磨而屈招,甚至自殺。
清末“葛畢氏案”中,被稱為“小白菜”的葛畢氏,就曾被此刑所折磨,不得不一口咬定與其合謀殺夫者是楊乃武。
紀曉嵐在其文言著作《灤陽消夏錄》中,曾記載有個被婆婆誣陷的媳婦,由于受不了拶指的折磨,而當堂自殺。
由此可見,小小拶指威力大,單單問你怕不怕?
如果拶指給犯人制造出的痛苦,以及恐怖感難以忍受的話,那么夾棍的威力,則更是讓人魂不附體。
根據古籍記載:“夾棍始于宋理宗時,以木索并施,夾兩股間,名曰夾幫。”時至明清兩朝,此刑具成為一種法定的刑訊工具,而被廣泛使用。
夾棍的制作工藝也極其簡單,但極易夾碎腳踝,造成受刑者終身殘疾。因此,此刑不準用在所有犯人的身上。
單以《大清律例·名例》來說,其中規定,強盜,人命案,及重大案件,主犯或從犯,再三詳究,仍不吐實情者,或前后證詞不一者,才準許使用夾棍。平常案犯,概不準使用夾棍。另外,夾棍不準反復使用,只準許在同一犯人身上使用一次。這是乾隆時期規定的法例,大小官吏不可不從。
說到這里,又要說一說“葛畢氏案”了,那個倒霉的書生楊乃武,在杭州知府陳魯衙門過堂時,就被使用過夾棍,被折磨得死去活來,三個月不能起身,上堂全靠差官拖行。
另外,夾棍并非只是“夾壓”腳踝,正確的用刑方式是,使用夾棍的同時,還有一個行刑者負責用硬木打擊受刑者的脛骨。
清代遺留至今的行刑實錄中明確寫道:“夾棍雖然又叫“檀木靴”,但實際上多用楊木或柳木制成,長度為三尺,中間貫穿鐵鏈,每根中間有‘幫拶’三幅。使用夾棍時,先將棍直豎,由一名差役扶著;然后將犯人的雙腳放在中間,立即束緊三道繩子;再用一根棍貼緊腳后,使犯人不得動彈。而后,再有一差役手持長七尺,寬四寸的硬木杠,猛敲犯人的足脛,不需一百下,骨頭便粉碎了。若想增加犯人的痛苦,可將石屑放入夾棍之內,不必用全力,犯人便已痛苦異常,有問必答,有供必招。”
列位看官,怎么樣?看到這里,是否已經腳脖子發涼了?試想我等只是看一看古代記載,便已經心驚膽戰,那些經受此刑的犯人,恐怕只求速死,也不愿受夾棍之苦。
好了,陋文一篇,到此打住。看“大獅”的文章,您看得不只是一個樂子,您還能增長學問不是?這些糟粕文化,同樣也是文化,您看過之后,在幾杯老酒下肚之后,嘡嘡嘡一通窮白話,既顯擺了自兒個,還能讓人佩服你見多識廣。所以說,看“大獅”的文章,您占大便宜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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