顧客漏掃一塊豬肉被超市罰2萬 是誰在亂用“處罰權”
大媽超市自助付款“漏掃”一塊土豬肉,被超市罰款2萬元!浙江寧波發生了一件有警醒作用的事情,一位60多歲的大媽在超市自助結賬時,漏掃了一塊75元的土豬肉,被工作人員抓個正著,超市店長讓老人支付20000元罰款,為了早點離開,老人只好把手機里的3000多元都轉給了超市店長。

事情是這樣的,某60多歲的大媽在超市自助結賬時,一塊價值75元的土豬肉沒有付款被工作人員抓住。
超市工作人員經過調查監控,發現這位大媽經常漏掃一些價值比較高的商品,可能是覺得自己有錯在先,當超市要求大媽賠償20000元時,大媽并沒有異議,還在店長的要求下簽下了自愿賠償協議書。
大媽想著早點離開超市,就把手機上的全部3000元都轉給了店長。
后來大媽的女婿知道了此事,覺得超市處理的不對,隨即報了警。警方通過調取監控,的確發現大媽有多次在超市結賬時漏掃碼的情況,從性質上來說,大媽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。
1,網友們看了這件事議論紛紛,有的網友說大媽自知理虧所以簽了和解書,但是大媽屬于多次盜竊,應該按照盜竊罪處理。
有的網友說,超市的處理方法不當,超市有權利制止老人的偷竊行為,但是沒有處罰的權利,處罰2萬元更是過分,合理的做法應該報警,讓警方來處理。
也有的網友說,超市結賬應該是超市的工作,現在強制有顧客來做,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,比如有的顧客會漏掃碼,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,超市方面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筆者認為超市方面把收銀的工作交給顧客自己處理,就應該考慮到顧客會漏掃碼的情況,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,比如多安排人看管自助掃碼機,比如加強出門的檢查等。
即便是大媽有多次故意漏刷條碼的行為,但是超市沒有罰款的權利,更別說是罰款20000元,并且還簽署了協議書,這點是不恰當的。
2,從法律角度來講,大媽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呢?
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49條規定,盜竊他人公私財物的,處5-10日拘留,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10-15日拘留,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
具體到本事件,大媽是在自助購物時故意漏掃條碼,從而把價值較高的商品混裝在其他商品中帶出,其行為已經屬于盜竊超市財物,如果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,大媽是可以被處以5-10日拘留,并處500元一下罰款。
但是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對情節特別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,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。
在本事件中大媽只是偷了75元的商品,屬于情節特別輕微的行為,加上她的認罪態度比較良好,也沒有對社會造成特別大的影響,所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19條的規定,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。
3,超市主管對老人罰款20000元是否觸犯了法律?
根據《行政處罰法》第16條,只有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,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。
具體到本事件,超市主管私自限制老人自由,并且罰款老人20000元,讓老人寫下自愿罰款書都是非法的行為,超市主管私自接受了老人的3000元,如果轉移到主管的個人賬戶,則其行為就會構成敲詐勒索罪。
最終超市主管退還了老人的3000元,老人對超市的罰款行為也不再追究責任。
通過這件事給我們大家提了個醒,在超市購物付款的時候一定要自覺付款,不要認為工作人員看不到自己就可以偷竊,殊不知這種偷盜行為遲早會被發現,切不要貪圖小便宜而丟了自己的面子。
在這里我們也希望商家可以完善自助收款的系統,提高客戶出門報警的靈敏度,增加自助收款機的工作人員的監督能力,也可以在超市門口張貼告示對于偷竊的行為要移交公安機關,這些都可以起到正向的作用,切勿對顧客動用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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