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12萬賣游戲賬戶后找回 獲刑3年半
上海,男子為還外債,將自己的游戲賬號賣了12萬元,用于還債。事后反悔,又花費20元,通過申訴,將賬號“找回”。法院一審判決他構成盜竊罪,判刑3年半。男子不服,提起上訴,說賬號不能買賣,自己只是找回自己的賬號,不是盜竊。

這名男子小奇沒有固定工作,也沒多少錢,多年來卻沉迷網絡,為了玩游戲,投入了大量資金和時間。在游戲里,他等級高,裝備好,屬于人人羨慕的高端玩家。
后來,因為外債太多,小奇被逼無奈,一狠心,想著把游戲賬號賣了算了,就打起了賣號廣告。
很快,玩家小波聯系了小奇,得知小奇的賬號里有15套很稀缺的裝備后,十分心動。經過討價還價,小奇把賬號和游戲裝備以1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小波。
小波拿到賬號后,沒過兩天,就發現登不上去了。他再聯系小奇,卻發現已經被拉黑,于是報警。
警方將小奇抓獲以后,他交待,自己賣了賬號以后,越想越舍不得,就花20元,在網上買了“賬號被盜找回服務”,向游戲運營商申訴,謊稱賬號被盜,利用注冊時的原始手機號和郵箱,將賬號密碼重置了。
法院一審判決小奇有期徒刑3年6月,并處罰金5萬元。小奇不服,提起上訴。
看了這個案件,有網友提出,不是說游戲賬號是游戲公司的,玩家只有使用權,沒有所有權嗎?既然這樣,小奇怎么能算盜竊呢?最多屬于詐騙罪。
那么,真的是這樣嗎?賬號究竟是誰的?
游戲賬號不屬于一種實體財產,在現實社會中是“無形”的,不是一種物。但是,它指向游戲平臺里的一組特定數據,能夠被人占有、使用和控制,能夠滿足人的特殊需求,比如娛樂等,所以也是有價值的,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交易,屬于虛擬財產。
基于此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:“法律對數據、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”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。”
既然是財產,就有所有權人。
雖然在不少游戲公司的用戶協議里,都會約定賬號的所有權歸游戲公司所有,用戶只有使用權。
但不管這種約定是否有效(目前還存在爭議),即便用戶只有使用權,這種使用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。在服務期內,游戲公司非依約定不得封停用戶賬號,不得修改或刪除用戶數據,不得干擾用戶對數據、虛擬財產的使用,所以這種使用權也是具有財產價值的,這種財產價值也應該歸用戶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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